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秀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0號│├──┬────────────┬───────────┬───────────┬───────────┤│編│總金額│計算利息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17,723元│102,811元│民國102年11月28日│20%│├──┼────────────┼───────────┼───────────┼───────────┤│002│171,276元│93,350元│民國102年11月28日│14.9%│├──┼────────────┼───────────┼───────────┼───────────┤│003│190,119元│179,104元│民國97年11月26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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