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文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雷文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①拘役55日││││②拘役55日││││③拘役40日││││④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7日│①102年7月9日③102年7月9日││││②102年7月9日④102年7月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82│彰化地檢102年偵字第6696號││年度案號│號││├───┬──┼─────────────┼─────────────┤││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62號│102年度簡字第1688號││├──┼─────────────┼─────────────┤│事實審│判決│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28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62號│102年度簡字第1688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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