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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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38號原告 林西呈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