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李玉昭 被告 劉逸旋 上列被告劉逸旋因102年度審簡字第141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李玉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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