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