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柏樑 、 黃裕霖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叁佰叁拾壹萬元,經本院定期命原告陳報被告間買賣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原告迄未陳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故應以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為計算,則系爭土地價額為叁仟柒佰伍拾玖萬貳仟元(計算式如附表),依前開說明,應以較低之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27,000(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元)×296(土地面積/平方公尺)=3759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