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01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玉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視同上訴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參田 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鄭月霞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