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張仙林 視同上訴人 張武道
韓美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武藏 視同上訴人 張志明 (即 張武治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杜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9日上午
9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