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信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依序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及肆月,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信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已確定,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得減刑之要件,爰依法聲請減刑,並與其他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已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審核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罪聲請減刑,合於前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爰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及4月。
三、又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4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減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昱光┌──┬────┬────┬─────┬────────┬─────────┬────────┬────┬────┬────┐│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合於96年│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罪犯減刑│││││││││││條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9月│是。│得易科罰││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3年5月3日│檢察署93年度毒偵│93年8月10日之93年│93度簡字第1091號│13日│減刑為有│金之罪。│││防制條例│3月││字第1072號│度簡字第1091號│││期徒刑│曾經定應││││││││││1月15日│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10月│是。│不得易科││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3年2月底│檢察署93年度毒偵│93年9月23日之93年│93年度訴字第375│25日│減刑為有│罰金之罪│││防制條例│8月│某日至93年│字第619號│度訴字第375號│號││期徒刑│曾經定應│││││5月2日│││││4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2月│否│不得易科││3│竊盜│有期徒刑│92年3月30│檢察署93年度偵字│94年1月12日之93年│93年度易字第355│14日││罰金之罪││││2年6月│日至93年5│第1703、2647、│度易字第355號│號│││曾經定應│││││月3日│2357、2336、1848│││││執行有期││││││、2023、3652號│││││徒刑3年│││││││││││2月│├──┼────┼────┼─────┼────────┼─────────┼────────┼────┼────┼────┤│││││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0年度│100年11│否│不得易科││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2年4月│檢察署98年度偵字│院100年9月7日之100│台上字第6552號│月24日││罰金之案│││防制條例│7年6月│20日│第6453號│年度上訴字第760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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