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三「茲據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當庭撤回告訴」應更正為「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三「茲據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當庭撤回告訴」應更正為「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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