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張敦達 複代理人 何新琦 被告 江芳瑜 ( 江金塗 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 江金英 (江金塗之承受訴訟人)人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