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陳淑芬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趙培皓 律師右當事人間關於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伍拾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折合銀元伍仟伍佰捌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壹萬肆仟參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