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
原告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廖英信 右原告與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記載被告華豐旅行社之法定代理人為 程玉英 ,惟程玉英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死亡,此有原告所提之缺合法代理,自應由原告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