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戊○○
即己○○○○○○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複代理人 林蓓珍 律師被告丁○○
甲○○
樓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