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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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8號原告 張朝宗 被告 王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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