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8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明傳播有限公司間給付主持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