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孟壯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林建雄 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
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計算式:(高雄
市○○區○○○段第612-4地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2,100元×
面積19,521㎡×原告請求持分212800/0000000=3,456,2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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