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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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柒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
玖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於87年3月3日邀相對人乙○○為附卡持有
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5月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27,701元正未給付,其中78,523元為消費款;149,1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7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㈡債務人甲○○於88年9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88年9月9日起至93年9月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0年6月
9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17,499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任│99年5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8523│ 小蘭 │││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0年6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0%│││117499││││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0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7499││││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