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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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坤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楊坤山 與債務人 楊坤龍 前為擔保其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債務,以其共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80萬元予國泰人壽,嗣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拍賣第三人楊坤山所有不動產,且以第三次拍賣底價85萬元承受標的物,本院執行處依法通知債權人補繳承受案款,並依法製作分配表,依序分配予稅捐機關、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國泰人壽及債權人。債權人主張國泰人壽獲償本金643,089元,係因債權人承受第三人楊坤山所有不動產而得以全部受償,其中321,544元(643,089元÷2=321,544元)債務應由債務人黃坤龍負擔,而認為債權人承受第三人楊坤山之不動產致國泰人壽獲得全額清償,係債權人代債務人黃坤龍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該部分債務,故請求本院准予核發對債務人黃坤龍之支付命令。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係承受本院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而依法向本院繳納承受案款,本院再將案款分配予各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非債權人所稱係由其代位債務人黃坤龍向國泰人壽清償債務,有卷附之本院執行處98年度司執寅字第13946號拍賣公告、通知、分配表在卷可憑,故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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