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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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5,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97年迄今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三、提出由聲請人母親 莊琇如 幫忙分擔繳納債務協商金額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母親莊琇如與妹 劉芳穎 之醫藥費單據,及由聲請人負擔該醫藥費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租金16,100元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說明何以非聲請人父親 劉耀中 負擔聲請人母親莊琇如與妹劉芳穎之醫藥費及扶養莊琇如與劉芳穎。
七、提出劉耀中、莊琇如、 劉紘瑋 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在工作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97年度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八、如聲請人之父母劉耀中、莊琇如與弟劉紘瑋、妹劉芳穎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或殘障補助,每月補助金額各為何?
九、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十一、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劉耀中、莊琇如與弟劉紘瑋、妹劉芳穎近2年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存簿帳戶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8年4月15日止)。
十三、聲請人人若有保險,請提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四、請提出說明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還款計畫及還款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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