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刊登世界論壇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