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康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0,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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