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