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與.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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