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00號抗告人 姚美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月娥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所為101年度重上字第7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