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債權人 張凱翔 上列債權人張凱翔因與債務人 許余雪許本柱 之繼承人等3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本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
三、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許本柱之全體繼承人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民法第297條參照)
四、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限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許本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