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劉晉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邱貞悅 、 詹志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邱貞悅、詹志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