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萬王顯
林紅柑王木被告 謝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29萬5,783(元/平方公尺)(即系爭717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0(平方公尺)(即原告占用土地面積》=4,436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