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龍上列被告吳政龍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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