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下稱A女,地址詳卷)被告 李宗育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李宗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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