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14號上訴人即被告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唐永祥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