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14號原告 唐永祥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被告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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