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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