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賭博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玆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二年度罰執字第二五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卷附之九十二年度罰執字第二五二號執行卷宗,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