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67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參田人 債務人 張明德 債務人曾松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