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08號聲請人 李木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永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準用之。經查,聲請人聲請再審,僅主張伊為特殊境遇家庭、社會救助等語,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聲請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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