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波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上訴人及原告嘉義縣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國明 上列上訴人王國波與被上訴人嘉義縣大埔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