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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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貴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30
3號、第17162號、第1801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黃貴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貴麟因曾擔任廣播電台主持人及鄰居之關係,而認識 黃徐榮妹 等人,乃於民國100年2月間,向如附表所示黃徐榮妹等團員招攬參與位於臺北市之冠鵬旅行社所規劃,將於100年3月26日前往越南旅遊之行程。詎其於同年3月間,因需錢恐急,竟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而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團員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團費後,未轉交予冠鵬旅行社之承辦人 黃哲鎮 ,而全數侵吞入己,致黃徐榮妹等人行程無法成行。後黃貴麟為掩飾犯行,復向黃徐榮妹等人佯稱延期至同年4月23日出發。嗣因於同年4月23日時,黃徐榮妹等人仍無法依行程出發旅行,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貴麟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均坦承不諱,並核與證人黃哲鎮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證述情節相符,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貴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自始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內,將如附表所示團員所繳納之團費侵吞入己,其各該次之侵占行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成立ㄧ罪。爰審酌被告僅因需錢花用,竟將原欲轉交予冠鵬旅行社之團費侵吞入已,造成如附表所示之人無法如期成行,所為實非足取,惟兼衡其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黃貴麟前雖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於本案犯後終願承認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團員姓名│日期│地點│團費金額││││││(新臺幣)│├──┼────┼─────┼─────────┼─────┤│1│黃徐榮妹│100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路│19,000元││││中旬某日│36號││├──┼────┼─────┼─────────┼─────┤│2│ 鄧劉英妹 │100年3月│桃園縣新屋鄉 石磊村 │19,000元││││中旬某日│10鄰水流40號││├──┼────┼─────┼─────────┼─────┤│3│謝 許滿妹 │100年3月│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19,000元││││中旬某日│7鄰水流35號││├──┼────┼─────┼─────────┼─────┤│4│ 謝徐見妹 │100年3月│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19,000元││││中旬某日│7鄰32之2號││├──┼────┼─────┼─────────┼─────┤│5│ 林謝生妹 │100年3月│桃園縣觀音鄉坑尾村│19,000元││││中旬某日│13鄰坑尾86號││├──┼────┼─────┼─────────┼─────┤│6│ 廖許鳳嬌 │100年3月│桃園縣楊梅市三湖里│15,000元││││中旬某日│7鄰30號││├──┼────┼─────┼─────────┼─────┤│7│ 胡吳彩 │100年3月│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19,000元││││中旬某日│中華路1329巷2號││├──┼────┼─────┼─────────┼─────┤│8│ 饒羅富嬌 │100年3月│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19,000元││││中旬某日│6鄰33之1號││├──┼────┼─────┼─────────┼─────┤│9│ 許瑞嬌 │100年2月│桃園縣楊梅市○○路│20,700元││││3日上午10│1段795號│││││ 時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