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 胡輝煜 被上訴人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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