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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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刁敬倫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汝瑩 原告 劉惠佳
刁宜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蔡垠炘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