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靉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靉樺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以寄存送達之方式於民國102年7月15日寄存於被告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嗣上訴人即被告李靉樺不服判決,於102年7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於開庭前補足」,然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補提理由於本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2年
9月6日裁定被告應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分別於102年9月10日及同年月11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於被告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