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88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甲○○
10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陸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