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1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9號就本院97年壢交簡字第209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本件包含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在內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包含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損在內,該車係原告乙○○,登記所有權人為 王美子 ),前開款項應於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前給付。
(二)本件強制責任險保險金由被告請領。
(三)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