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具,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