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周梅英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二、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三、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含每月薪資、加班費、獎金等)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四、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 王天秀 對家庭生活支出費用如何分擔,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債務人之配偶王天秀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提出債務人現有扶養子女 王繼業 、 王繼帷 及公婆 王明介 、王林秀蓮之事實及支出數額之證明。
七、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