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1,410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甲○○負欠其金錢債權本金數額為據,另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法律行為所表彰之不動產僅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計之即達89萬7,196元,顯然已經超過該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