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捌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毒偵字第5332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0.2842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三、經查:扣案之綠色錠劑1顆(驗餘後為半顆、淨重0.284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足認被告上開所述,應係事實,是上開綠色錠劑既係第二級毒品MDMA,自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前揭所請,核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