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建崚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度聲沒字第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貳點柒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汪建崚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顆粒三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貳點柒壹伍捌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綱得字第0三八六九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