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叄包(淨重零點柒公克)、塑膠袋貳個(內有海洛因殘渣)、塑膠袋壹個(內有海洛因煙絲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被告持有之毒品海洛因三包(淨重0.七公克)、塑膠袋二個(內有海洛因殘渣)、塑膠袋一個(內有海洛因煙絲重0.七六公克),均應依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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