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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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林東玄
王乃情 鄭懷義 賴文雄 賴素英 林凱玲 陳育祥 黃如智 楊神龍 黃明勝 王麗雅 陳怡芬 陳學問 許采憶 廖陳秀如
鍾帶金 鍾詠羽 徐婉玲 鄭港澄 徐財清 徐誌陽 黃國峰 楊麗賢 賴諄修 黃泰勳 蔡美信 戴振榮 林宛靜 許枝鄉 宋永全 王瓊惠 陳乃菁 謝沐堂 陳峻德 陳之理 李柏震 蘇金雀 潘秀蓮 吳敏冠 王乃翊 劉登富 蘇心彩 黃翊峰 張陳睿騰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之0 賴陳福惠
廖啟州 林皆勝 杜滿 陳炳昆 張秀英 林福源 李素月 陳立民 黃永賢 廖春福 羅倩美林麗貞 (原名:林麗貞)
羅麗惠 陳位彰 許舜誠 王琬淯 林木昆 陳瑞麟 陳佳珍 張馨云 羅翊剛 陳瑱
楊琇雯 施玟秀 呂凌玲 張怡瑛 張玉山 林長利
羅秀卉 (原名: 羅誼庭羅可親
陳俊達 黃品璇 趙彧平 簡旭鴻 兼上列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蔡朝鵬 被告 林梓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林梓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開原告林東玄等79人對被告林梓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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